哪个是留置权?
留置权是一种法定担保物权。简单来说,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就该动产优先受偿。通俗讲,就是比如甲把东西交给乙保管,到期甲不履行给乙保管费用的债务,乙因为合法占有甲的这个东西,就有权扣下这个东西,并且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把这个东西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用得到的钱优先拿回自己应得的保管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留置权的成立需要满足一些条件:首先,债权人必须已经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如果是通过非法手段占有,那是不能成立留置权的。其次,债权要已届清偿期,也就是说债务到期了,如果债务还没到该还的时候,债权人不能行使留置权。最后,动产的占有与债权要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不过企业之间留置是除外的。
比如在保管合同里,保管人对寄存物的留置就符合这一要求。再比如甲将汽车送到乙的汽车修理店维修,维修完成后甲拒不支付维修费用,乙因为合法占有甲的汽车,就可以留置甲的汽车,在甲仍不支付费用时,乙有权就汽车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
相关概念:
留置权人:指享有留置权的债权人。
留置财产:指被留置权人留置的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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