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合同存在留置权?
留置权是一种法定担保物权,在满足一定条件时,债权人依法享有留置权。
在很多合同类型中都可能存在留置权。比如保管合同,当寄存人到期不支付保管费用时,保管人对保管的物品就可以依法留置。这是因为保管人基于保管合同合法占有寄存人的物品,寄存人不履行支付保管费的债务,保管人就有权留置该物品,并在一定条件下通过变卖等方式优先受偿。
运输合同也是如此,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承运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运输任务,若托运人或收货人不履行付费义务,承运人就可以留置运输的货物来保障自己的权益。
加工承揽合同中,如果定作人不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也有留置权。承揽人投入了人力、物力完成工作,定作人却不履行付款责任,承揽人有权留置工作成果。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第四百四十八条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第四百四十九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也就是说,留置权的成立有几个关键条件:一 是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二是债权已届清偿期;三是债权的发生与该动产有牵连关系。只要满足这些法定条件,债权人即可取得留置权。
相关概念:
留置权: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留置权人:享有留置权的债权人。
留置财产:被债权人留置的债务人的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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