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的行使形式有哪些


留置权的行使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首先是折价。折价就是留置权人和债务人商量好一个价格,用留置的物品来抵消所欠的债务,这样留置权人就取得了留置物的所有权。打个比方,比如有人欠你 5000 元,你留置了他的一件价值相当的物品,你们俩商量后,就用这件物品抵这 5000 元欠款,这就是折价。不过这种方式得双方都同意才行,如果谈不拢,就不能用这种方法处理留置物。《民法通则》和《担保法》等相关法律也认可这种通过协商以留置物折价来实现留置权的方式。 其次是拍卖。拍卖是把留置物公开进行买卖,让很多人来出价竞拍,最后出价最高的人就能买走留置物。这种方式公开透明,能最大程度地实现留置物的价值。要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就拍卖留置物协商一致,就可以自己找拍卖机构进行拍卖;要是没达成一致,那就得通过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强制拍卖。 最后是变卖。变卖就是留置权人以普通买卖的形式把留置物卖出去。和拍卖比起来,变卖程序没那么严格和公开,但也得合理定价,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当事人能商量着变卖留置物,如果商量不成,留置权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胜诉后通过法院的强制执行程序将留置物拍卖或变卖。不过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是以拍卖为原则,变卖为例外。 当留置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得到的钱如果比债权多,多出来的部分要还给债务人;要是比债权少,不足的部分债务人还得接着还。这里要注意,没还清的那部分债权就变成普通债权了,不再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相关概念: 折价:指经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或者协议不成时经由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按照留置物自身的品质、参考市场价格,把留置物的所有权由债务人转移给债权人,以抵消债务实现留置权的方法。 拍卖:按照法定的拍卖程序,以拍卖所得价金清偿债权的方法。 变卖:对标的物进行换价的一种比拍卖更为简易的方式,不需要经过竞价,由当事人或法院直接将标的物以相当的、合理的价格出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