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能否后期取得?
在一些经济往来中,比如加工承揽合同里,一开始可能不具备留置权条件,后续情况变化了,想知道这种情况下是否能取得留置权。具体就是想了解留置权后期取得的条件和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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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是可以后期取得的。 首先,要理解什么是留置权。留置权是指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担保物权。比如说,甲帮乙修理汽车,乙到期不支付修理费,甲就可以留置这辆汽车,这就是留置权的体现。 留置权后期取得需要满足一定条件。一是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比如在刚才的例子中,甲是基于修理工作合法占有乙的汽车。二是债权届清偿期,也就是债务到期了,乙到了该支付修理费的时候却没有支付。三是动产占有与债权为同一法律关系(企业间留置除外),甲占有汽车和乙欠修理费是基于同一个修理合同关系。 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总之,只要满足上述条件,留置权是可以后期取得的,这样能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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