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是否拥有留置权?
在和别人签订借款合同的时候,我就想到一个问题。要是对方到期不还钱,我能不能留置对方的一些东西来保障自己权益呢?不太清楚借款合同本身有没有赋予我这种留置权,想具体了解下在法律层面这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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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本身并不直接产生留置权。留置权是指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对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留置权的行使通常要求动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也就是说,如果借款合同中除了借款关系外,还涉及到其他法律关系,如保管、运输等,并且债务人未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与这些法律关系相关的动产。比如,借款人把自己的物品质押给债权人作为借款的担保,当借款人没能按时还款时,债权人可以留置这些质押的物品。 而在企业之间,留置权的行使可以跨越不同的法律关系。例如,一家企业欠另一家企业货款,同时又委托该企业保管设备,即便保管合同和买卖合同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保管企业依然可以留置保管的设备以保障其货款债权的实现。 相关概念: 留置权: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对该动产进行留置并优先受偿的权利。 同一法律关系:比如因保管合同占有保管物,当保管费未支付,就基于这个保管合同的关系产生留置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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