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应如何看待?

我最近打算买商品房,看到很多楼盘的广告和宣传资料,有的承诺了配套设施,有的宣传了周边环境。我想知道这些广告和宣传资料在法律上是怎么定性的,对我购房有哪些影响,开发商违反相关宣传内容是否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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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在法律上的定性需要分情况来看: 一般情况下,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属于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它本身并不具有合同效力,主要是起到吸引潜在购房者关注、激发购房兴趣的作用。比如一些宣传语如“成功人士的选择”“坐拥繁华”“具有无限的升值潜力”等,这类比较虚幻的描述就属于要约邀请,开发商并不需要为此承担合同责任。 然而,如果广告和宣传资料中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则构成要约。例如,广告中明确表示“购房送车位”“赠送80 - 90㎡地下室”“温泉入户”等具体的承诺,且这些承诺对购房者决定是否购买房屋以及房屋价格有重要影响,那么即使这些说明和允诺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也应当视为合同内容。 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该条明确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构成要约。当事人违反该要约内容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实际购房过程中,购房者要注意仔细甄别广告和宣传资料的内容,对于构成要约的内容,要在合同中尽量明确约定,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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