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是监视居住吗?
我在了解法律知识时,看到了留置和监视居住这两个概念,感觉有点混淆。不太清楚留置是不是就是监视居住,它们之间到底有什么区别和联系,想请懂法律的朋友帮忙解答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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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和监视居住并不是一回事。下面为你详细解释两者的区别: 从性质上来说,留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规定的一种调查措施,是监察机关对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采取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而监视居住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居所,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的强制方法。 适用对象也不同,留置的适用对象主要是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公职人员。监视居住适用于符合逮捕条件,但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等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决定机关方面,留置措施由监察机关决定。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 执行场所上,留置一般在特定的留置场所执行。监视居住通常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综上所述,留置和监视居住在性质、适用对象、决定机关和执行场所等方面都存在明显差异,不能将两者混为一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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