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是监视居住吗
我最近对留置和监视居住这两个概念有点迷糊。在一些新闻报道里经常看到这两个词,感觉好像都是限制人自由的方式。我就想弄明白,这俩到底是不是一回事啊?特别想知道它们在法律上的区别到底体现在哪些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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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不是监视居住。 留置是监察机关对被调查人采取的一项调查措施。主要适用于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情况。目的是为了让监察机关顺利调查案件。 而监视居住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强制措施。通常适用于符合逮捕条件,但具有特殊情形不宜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例如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等情况。 从适用主体来看,留置的实施主体是监察机关;监视居住是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 从法律依据方面,留置依据的是监察相关法律法规;监视居住依据的是《刑事诉讼法》等刑事法律规定。 所以,二者分属不同法律范畴,在适用对象、适用依据、实施主体、目的等多方面存在明显区别,不能将留置等同于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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