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是怎样的呢?
最近在处理房产抵押相关事务时,遇到了关于不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的问题。不太清楚具体要满足哪些条件才能构成善意取得,以及在实际生活中具体是怎么认定的。希望能得到详细且通俗易懂的解释。
展开


不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是指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设立抵押,善意第三人信赖不动产登记簿从而取得抵押权,在真正权利人行使权利时,善意第三人可以抵押权进行对抗。 要构成不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需要满足以下几个要件: 首先,抵押人需无权处分不动产。这不仅包括处分人没有处分权而处分财产,还包括登记权利人明知登记错误存在而处分财产。比如登记权利人虽然记载的是抵押人的名字,但其明知该登记错误,仍处分他人财产,这种行为构成无权处分。 其次,抵押权人已对不动产办理登记。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动产抵押权作为不动产物权的一种,其设立必须经依法登记才发生效力。主债权人基于对不动产登记簿的信赖,与登记权利人设定不动产担保物权时,须完成设定不动产担保物权的合意行为以及不动产担保物权的登记,若没有登记,仅产生债的关系,担保物权不会生效。 再次,债权人在抵押权设立时系出于善意。善意的判断时间应为抵押权设立之时。也就是说,债权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抵押人是无权处分该不动产的。 最后,不动产登记簿存在权属登记错误,即登记簿上登记的所有权人并非真正所有权人。 在实际生活中,当出现登记错误,登记权利人将不动产抵押给他人,而抵押权人符合上述善意取得的条件时,即使真正权利人主张权利,善意取得抵押权的第三人的抵押权仍然有效,以保障交易安全和信赖利益。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