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与撤销仲裁裁决的区别是什么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和撤销仲裁裁决都是人民法院对仲裁行使司法监督权的体现,都是在特定情形下对仲裁裁决的否定,但它们存在诸多区别。 首先,提出请求的当事人不同。有权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当事人可以是仲裁案件中的任何一方当事人,不管是权利人还是义务人;而有权提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只能是被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的一方当事人。简单来说,就是谁都能申请撤销,但只有被要求执行裁决的那一方能申请不予执行。 其次,提出请求的期限不同。当事人请求撤销仲裁裁决的,应当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这是一个明确的时间限制;而当事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则是在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之后,法院对是否执行仲裁裁决作出裁定之前,时间范围相对灵活些。 然后,管辖法院不同。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而当事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只能向申请执行人所提出执行申请的法院提出。也就是说,撤销找仲裁委所在地中院,不予执行找执行申请受理法院。 再者,法定理由不同。仲裁法规定,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理由包括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等;而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理由有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等。并且,人民法院还能以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为由撤销仲裁裁决。这表明法院审查撤销仲裁裁决时侧重事实认定审查,审查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时既审查事实也审查法律适用。 最后,法律程序不同。在撤销仲裁裁决的程序中,法院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应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而在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程序中,法院不可要求仲裁庭重新仲裁。 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相关概念: 仲裁裁决:是仲裁机构对提交仲裁的争议事项进行审理后作出的决定。 司法监督权:是指司法机关对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遵守法律情况进行监督的权力。在这就是人民法院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的权力。 重新仲裁:是指在撤销仲裁裁决程序中,法院认为符合一定条件时,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再次进行仲裁的程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