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仲裁判决是否需要报高院?


撤销仲裁判决通常不需要报高院,具体分析如下: 对于国内普通仲裁(非涉外仲裁): 一般应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相关法律依据是《仲裁法》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存在如没有仲裁协议、裁决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范围或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等法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法院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若存在法定情形,应当裁定撤销。例如,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仲裁协议约定仲裁事项仅为合同履行纠纷,但仲裁裁决却涉及到了双方未约定的知识产权纠纷,这种情况下甲公司或乙公司可以以裁决事项超出仲裁协议范围为由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对于劳动仲裁: 如果是劳动者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结果持有异议,可从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之内向当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若用人单位对裁定为“终局裁决”的决定存在法定的予以撤销的情况,则有权向劳资纠纷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请撤销这一裁决;若对非终局裁决结果表示不满,则同样应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后向人民法院提交诉讼。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节法》的相关规定。比如,在某劳动争议案件中,仲裁庭的组成违反了法定程序,用人单位就可以据此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对于涉外仲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撤销涉外仲裁裁决有关事项的通知》,如果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涉外仲裁裁决具有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在裁定撤销裁决或通知仲裁重新仲裁之前,须报请本辖区所属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如果高级人民法院同意撤销裁决或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应将其审查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待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后,方可裁定撤销裁决或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例如,在涉及中外企业的仲裁案件中,若出现涉外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等法定情形,法院在作出裁定前就需要按上述程序进行报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