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着是否可以要求基层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
在一些仲裁案件中,伤着对仲裁裁决结果不满意,认为存在不合理之处,想要撤销仲裁裁决。但不清楚是否能向基层人民法院提出这样的要求,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和程序是怎样的,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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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着不可以要求基层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具体原因及相关法律规定解释如下: 首先,关于管辖法院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存在法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也就是说,法律明确规定了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管辖法院是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基层法院没有这个权力。这是为了保证审查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专业性和权威性,中级人民法院在司法资源、审判经验和专业水平等方面相对更有优势,能够更准确地审查和判断仲裁裁决是否存在应当撤销的情形。 其次,申请撤销仲裁裁决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申请的主体必须是仲裁的当事人,即仲裁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其他人无权申请。在时间上,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申请,如果超过这个期限没有提出申请,就视为当事人自愿放弃了此项权利。同时,还需要有证据证明裁决存在法定的可撤销情形,例如没有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仲裁裁决处理了仲裁协议范围以外的争议,或者所裁决的争议事项系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事项;仲裁员在仲裁过程中有违法犯罪情形的;仲裁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变造的等等。 最后,如果法院经审查核实,认定仲裁裁决确实存在法定撤销情形,会裁定撤销该裁决。但要注意的是,法院作出的撤销裁定是不能上诉、也不能再审的。一旦仲裁裁决被撤销,当事人可以选择重新签订仲裁协议来解决纠纷,或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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