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仲裁与不予执行仲裁的区别是什么


撤销仲裁和不予执行仲裁主要有以下区别: 首先,提出请求的当事人不同。有权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可以是仲裁案件中的任何一方当事人,不管是裁决确定的权利人还是义务人;而有权提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只能是被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的一方当事人 。 其次,提出请求的期限不一样。当事人请求撤销仲裁裁决的,应当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而当事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是在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之后,法院对是否执行仲裁裁决作出裁定之前 。 再者,管辖法院不同。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而当事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只能向申请执行人所提出执行申请的法院提出。 然后,法定理由也有差别。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有:没有仲裁协议;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等。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理由包括: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等 。 最后,法律程序不同。在撤销仲裁裁决的程序中,法院认为可由仲裁庭重新作出裁决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没有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的规定。 相关法律依据:《仲裁法》第58条等对撤销仲裁裁决作出规定,不同情形下关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也在相关法律条文中有明确规定。 相关概念: 撤销仲裁裁决:就是法院通过裁定让仲裁裁决从一开始就没有法律效力,相当于这个裁决就好像没存在过一样。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是指在执行仲裁裁决这个阶段,法院基于一些法定原因,决定不按照这个裁决去执行,但裁决本身的效力并不直接受到否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