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执行涉外仲裁判决的范围包括什么
最近遇到个涉外仲裁的事儿,对判决结果有些疑问。不太清楚在哪些情况下涉外仲裁判决是可以不被执行的,想具体了解下不予执行涉外仲裁判决的范围,好判断自己这个情况该怎么处理。
展开


在我国,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如果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存在特定情形,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就会裁定不予执行。具体范围如下: 首先,若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事后也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这种情况下仲裁缺乏依据,裁决就可能不被执行。因为仲裁是基于当事人事先约定的仲裁条款或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来进行的,没有这个基础,仲裁的合法性就存疑。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有明确规定。 其次,要是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比如遭遇不可抗力、重病等,导致无法参与仲裁,此时作出的仲裁裁决也可能不被执行。这是为了保障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的基本权利,确保公平公正。 再者,如果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比如仲裁庭没有按照规定由当事人选定的或者仲裁委员会主席指定的仲裁员组成,或者裁决不是依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等,这样的裁决可能不被执行。因为严格遵循仲裁规则是保证仲裁结果公正的重要前提。 另外,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法院也不会执行。比如仲裁法规定,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如果仲裁机构对这些无权仲裁的事项作出裁决,就不会被执行。 最后,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这里的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涵盖很广,既可以是违反我国法律规定和社会道德规范,也可以是损害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利益,是否违背公共利益由人民法院认定 。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