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商事仲裁裁决书不服该怎么办?


如果对商事仲裁裁决书不服,可以通过以下两种途径寻求救济: **申请撤销裁决**: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裁决一旦作出,就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通常不能就同一纠纷再向仲裁申请复议或向法院起诉。但如果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存在特定情形,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这些情形包括:没有仲裁协议;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另外,若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也应当裁定撤销。依据《仲裁法》第59条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如果被申请人能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存在特定情形,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后,会裁定不予执行。这些情形有: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被申请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期限为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有《民事诉讼法》第244条第(4)(6)项情形且执行程序尚未终结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有关事实或案件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书面申请;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期限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法院对其主张的合法权益所涉标的采取执行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且该执行标的尚未执行终结。 需要注意的是,若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