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监理合同中涉及到监理人权利的条款分类有哪些?


在工程监理合同里,涉及监理人权利的条款分类是很重要的内容,这有助于明确监理人的职责和权限范围。以下为您详细介绍相关的分类。 首先是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和工程设计的建议权。这意味着监理人有权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等方面提出自己的建议。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监理人在工程建设中扮演着专业监督和管理的角色,凭借其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对工程的各个方面提出合理的建议,以保障工程的顺利进行和质量达标。比如说,在一个建筑工程中,监理人发现设计方案中的某些结构设计可能存在安全隐患或者不符合当地的建筑规范,就可以向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提出修改建议。 其次是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监理人有权检查工程的施工进度,并对工程进度进行监督。当工程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出现偏差时,监理人可以要求施工单位采取措施调整进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监理人有责任确保工程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完成。例如,如果施工单位因为某些原因导致工程进度滞后,监理人可以要求施工单位增加人力、物力投入,或者调整施工计划,以保证工程能够按时交付。 再者是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和否决权。监理人需要对施工单位完成的工程量进行审核,并根据合同约定对工程款的支付进行签认。在工程结算时,监理人有权对结算报告进行复核,如果发现结算存在问题,有权否决不合理的部分。《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明确了监理人在工程款支付和结算中的职责和权利,以保障建设资金的合理使用和工程的成本控制。比如,监理人在审核工程款支付申请时,发现施工单位虚报工程量,就可以拒绝签认相应的款项。 另外,对工程质量的检验权也是监理人的重要权利之一。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等进行检验,对各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进行质量验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例如,在某桥梁工程中,监理人对一批钢筋进行检验时,发现钢筋的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就可以要求施工单位退场处理,严禁使用在工程中。 最后,对施工单位的管理和协调权。监理人有权对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等进行审查,对施工单位的人员、设备等进行管理和协调。当施工单位之间出现矛盾或者施工过程中出现问题时,监理人可以进行协调解决。《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赋予了监理人在工程建设中的组织协调职责,以保证工程建设的有序进行。例如,在一个大型综合项目中,不同施工单位之间可能会因为施工顺序、场地使用等问题产生矛盾,监理人可以根据工程的总体安排进行协调,确保各施工单位之间的工作能够顺利衔接。 总之,工程监理合同中涉及监理人权利的条款分类涵盖了工程建设的多个方面,这些权利的明确和行使有助于保障工程的质量、进度和成本控制,维护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