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商标裁定结果不满意的话,有哪些合法的应对办法呢?
我这边涉及一个商标裁定的事儿,对裁定结果不太认可,想知道具体该怎么做,比如要遵循什么流程、准备哪些材料,还有有没有时间限制这些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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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对商标裁定不服时,需要根据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具体如下: 如果裁定异议不成立,做出准予注册决定,而异议人不服的,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例如,若异议人认为该商标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损害了自身权益,就可通过此途径寻求救济。 若裁定异议成立,被异议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比如,被异议人觉得自身商标的注册申请是符合规定的,对裁定结果存在异议,就可以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复审。 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三条规定,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符合条件的主体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等。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商标局做出不予注册决定,被异议人不服的,可以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复审。 需要注意的是,申请复审时应按照要求准备并提交相关材料,确保自身诉求能够得到有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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