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才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的罪名,这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客观表现为实施了各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下面为你详细介绍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相关要素。 首先是主体条件。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体既有一般主体,也有特殊主体。一般主体就是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能构成的犯罪主体。例如放火罪,只要是年满14周岁,精神正常的人实施了放火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的,就可能构成放火罪。特殊主体则是要求行为人具有特定的身份才能构成犯罪。比如重大飞行事故罪,其犯罪主体只能是航空人员。 其次是主观方面。危害公共安全罪在主观方面既有故意,也有过失。故意犯罪又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例如恐怖活动组织实施的爆炸行为,组织者和实施者就是直接故意危害公共安全。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而过失犯罪则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比如交通肇事罪,很多情况下就是行为人因为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导致事故发生,危害公共安全。 再者是客体要件。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也就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所谓不特定,是指犯罪行为可能侵犯的对象和造成的后果事先无法确定,行为人对此既无法预料也难以控制。例如在人员密集的商场故意纵火,纵火者无法确定会导致多少人伤亡和多大的财产损失,这就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最后是客观方面。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各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些行为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作为就是积极地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比如制造爆炸物、破坏交通工具等。不作为则是指行为人有义务实施并且能够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而未实施,以致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例如负有维护消防设施义务的人员,故意不履行义务,导致火灾发生时消防设施无法正常使用,造成重大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第二章规定了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相关罪名和处罚标准。具体来说,不同的罪名有不同的构成要件和量刑幅度。例如《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