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基本法律的职责职权属于谁?
我想了解一下,在咱们国家的法律体系里,到底是哪个主体拥有制定基本法律的职责和权力呢?我不太清楚这方面的规定,想弄明白制定基本法律的‘权力人’是谁,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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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基本法律的职责职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基本法律,简单来说,就是那些关乎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方面的法律。这些法律调整的是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广泛领域的基本社会关系。 从法律依据来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刑事法律涉及犯罪和刑罚方面,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它规定了哪些行为是犯罪以及犯罪后要受到怎样的处罚;民事法律则主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家机构的法律规定了各类国家机关的组织、职权和活动原则等,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我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由人民选举产生的代表组成,能够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意志和利益。让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来行使制定基本法律的职权,是为了确保基本法律能够反映全体人民的意愿,保障国家和社会的稳定、有序发展。并且,由于基本法律的重要性和全局性,需要经过广泛的讨论、审议和民主决策程序,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具备这样的条件和能力来完成这一重要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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