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主体可以行使国家立法权来负责宪法和法律的制定?
我想知道在咱们国家,到底是哪些主体有权力行使国家立法权,去制定宪法和法律呢?我不太清楚这方面的规定,感觉了解这个挺重要的,所以想搞明白到底是谁能做这件事,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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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行使国家立法权负责宪法和法律制定的主体有特定的规定。 首先,宪法的制定和修改有其特殊的程序和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修改宪法的职权;第六十四条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也就是说,宪法的制定虽然是历史上特定时期的重要工作,但修改宪法的权力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并且有严格的程序保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代表着人民的意志和利益,由它来负责宪法的修改,能够确保宪法的权威性、稳定性和民主性。 其次,法律的制定方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这就明确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法律制定上的分工和职责,共同保障了国家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广泛的民主程序,将人民的意愿上升为国家意志,制定基本法律来规范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重要方面;而全国人大常委会则在日常工作中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和修改其他法律,对基本法律进行补充和完善,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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