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权是由谁行使的?


立法权是指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的权力,它是国家权力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中国,立法权并非由单一主体行使,而是由多个不同的国家机关根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共同行使。 首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可以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基本法律,就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的。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则可以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其次,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这是国务院作为最高国家行政机关,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类法规的总称。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五条。 再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相关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二条。 另外,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这一规定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总之,中国的立法权是由多个主体依据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共同行使的,这样的制度设计保证了立法能够反映不同方面的需求和利益,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