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制定法律的部门是哪些?


在中国,不同类型的法律由不同的部门来制定。 首先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基本法律就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这是我国最高层次的立法权行使主体,其制定的法律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其他法律的基础和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就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 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并且按照《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而制定的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类法规的总称。像《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就是行政法规,它对税收征收管理的具体操作进行了详细规定,为税务部门的执法和纳税人的纳税行为提供了具体的准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比如一些地方会根据本地的环境特点制定关于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以更好地保护当地的生态环境。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例如,交通运输部制定的关于道路运输管理的规章,对道路运输行业的经营活动、市场秩序等方面进行规范,保障了道路运输行业的健康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