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人员中哪些不享有宪法规定的选举权呢?
我在学习宪法知识,看到关于选举权的内容,不太清楚到底哪些人员不享有宪法规定的选举权。想了解一下具体是哪些情况,比如是不是有犯罪记录的人就一定没有选举权,还是有其他的判定标准,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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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权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和政治生活的一项重要权利。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并不是所有公民都能享有选举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这就明确了不享有宪法规定选举权的人员主要是两类。第一类是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因为年龄是一个重要的考量因素,十八周岁通常被认为是一个人在心智和社会认知上达到一定成熟度的标志,能够理性地行使选举权。 第二类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被剥夺政治权利是一种附加刑,通常适用于一些严重的犯罪行为。当公民被剥夺政治权利时,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就包含在被剥夺的权利范围内。比如某些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等,犯罪人可能会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在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间,就不享有选举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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