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人员中哪些不享有宪法规定的选举权呢?
我在学习法律知识时,遇到关于选举权的问题。我知道公民有选举权,但不太清楚哪些人不享有宪法规定的选举权。比如一些特殊情况的人,像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未成年人之类的,想弄明白具体是哪些人员不具备这个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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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权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和政治生活的一项重要权利。在我国,并不是所有的人都享有宪法规定的选举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这一条文明确了享有选举权需要满足几个条件。 首先,年龄条件是必须年满十八周岁。因为在这个年龄阶段,公民在生理和心理上相对成熟,能够对政治事务有较为理性的判断和认识,具备参与选举活动的能力和素质。比如一个十七岁的高中生,即使他可能对政治有一定的了解和兴趣,但由于未达到法定年龄,就不享有选举权。 其次,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享有选举权。剥夺政治权利是一种刑罚附加刑,当公民因犯罪被法院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时,在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内,他就不能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政治权利。例如,某人因严重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若干年,在剥夺政治权利期间,他就不能参与选举活动。 此外,还有一些特殊情况,比如因精神疾病等原因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人,虽然他们具有选举权的资格,但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暂不行使选举权。这是为了保证选举活动能够真实反映选民的意愿,确保选举的公平、公正和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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