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有哪些?


公民的基本权利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的主要的、必不可少的权利。它是公民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民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 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有很多方面。首先是平等权,《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意味着不管是何种身份、地位、职业等,在法律适用上都一视同仁,不会因外在因素而受到差别对待。比如在就业时,不能因为性别、种族等因素而拒绝录用符合条件的公民。 政治权利和自由也属于公民基本权利。其中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据《宪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这保障了公民参与国家管理和政治生活的权利。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让公民能够自由表达自己的政治观点和意愿。 宗教信仰自由,《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这充分尊重了公民对于宗教的自主选择权利。 人身自由权利同样重要。《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这确保了公民的身体自由不受非法侵害。 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这让公民可以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此外,还有社会经济权利,如劳动的权利和义务、休息权、获得物质帮助权等;文化教育权利,包括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等。这些权利都在宪法中有明确规定,共同构成了我国公民丰富的基本权利体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