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人员中哪些不享有宪法规定的选举权呢?
我在学习宪法知识,遇到个问题,提到有一些人员不享有宪法规定的选举权。我不太清楚具体是哪些人,想知道法律上明确规定不享有选举权的人员范围,有没有大神能给解答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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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权是公民的一项重要政治权利,它让公民能够参与到国家事务的管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从这条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看出,一般来说,只要是我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都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存在一种特殊情况,那就是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剥夺政治权利是一种附加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剥夺政治权利包括剥夺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当公民因为犯罪等原因,被法院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时,在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内,就不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此外,还有一些特殊情形也可能影响选举权的行使。比如因精神疾病等原因不能辨认自己行为、不能正确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但这并不是说他们不享有选举权,只是因为自身身体状况暂时无法行使。总之,判断一个人是否享有选举权,主要依据就是宪法和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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