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人不享有宪法规定的选举权?
我想了解一下选举权方面的法律知识。我知道公民有选举权,但感觉不是所有人都能行使这个权利。我就想搞清楚,在法律规定里,哪些人是不享有宪法规定的选举权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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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权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和政治生活的一项重要权利,但并不是所有公民都能享有这项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从这条法律规定可以看出,不享有宪法规定选举权的主要是两类人。第一类是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因为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十八周岁是一个重要的界限,一般认为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心智和认知能力上相对成熟,能够独立、理性地行使选举权,做出符合自己意愿且对社会负责的选择。而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其认知和判断能力还在发展过程中,所以不赋予他们选举权。 第二类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剥夺政治权利是一种刑罚附加刑,被剥夺政治权利意味着这些人因为实施了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在一定期限内丧失了参与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的资格,其中就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被剥夺政治权利通常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由人民法院判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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