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剥夺政治权利后还有选举权吗?
选举权是公民选举国家代表机关的代表与其他公职人员的权利,是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之一。而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它是一种附加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剥夺政治权利包括以下权利:(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所以,当一个人被剥夺政治权利时,在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间,是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四条也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进一步从选举法的角度,明确了被剥夺政治权利者不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只有当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届满,犯罪分子的政治权利才会恢复,届时便可以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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