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人员不享有选举权?
我想了解下在咱们国家的法律规定里,到底哪些人是不享有选举权的呢。我之前听说好像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但不太确定,也不知道还有没有其他情况,所以想弄清楚具体有哪些人员不享有选举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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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权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和政治生活的一项重要权利,但并不是所有公民都享有这项权利。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以下几类人员不享有选举权: 首先,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享有选举权。在我国,十八周岁是一个重要的年龄界限,它标志着公民在生理和心理上相对成熟,能够对自己的政治行为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这就从根本大法的层面确定了年龄标准。 其次,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享有选举权。政治权利是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被剥夺政治权利意味着公民丧失了参与政治活动的资格,其中就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剥夺政治权利包括剥夺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当公民因犯罪被法院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时,在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内,就不能行使选举权。 此外,对于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精神病患者,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这是因为精神病患者由于精神状态的原因,无法正常表达自己的意愿和行使选举权利。但需要注意的是,这并不意味着他们完全丧失选举权,只是在其无法行使权利的状态下,暂时不参与选举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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