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不属于享有选举权?
我想参加村里的选举,可听说有人没有选举权。我不太清楚哪些情况不属于享有选举权,是被判刑了就没有,还是有其他情况呢?我怕自己万一不符合条件,白忙活一场,所以想了解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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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权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和社会事务的一项重要政治权利。不过,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公民会不享有选举权。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第四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也就是说,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不享有选举权。剥夺政治权利是一种附加刑,通常适用于一些犯罪性质比较严重、对社会危害较大的犯罪分子。比如因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犯罪等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在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内,就没有选举权。 其次,无法行使选举权的精神病患者,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这是因为精神病患者由于精神状态的原因,可能无法正确表达自己的意愿,不能独立行使选举权。不过这并不意味着他们丧失了选举权,只是在其精神状况不允许行使权利期间,暂时不参与选举程序。当他们的精神状况恢复正常,能够正确表达自己的意愿时,仍然享有选举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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