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的选举权被谁剥夺了?
我之前一直有选举权,能参加选举投票。但最近这次选举,却被告知没有选举权了。我很疑惑,也很气愤,不明白好好的选举权怎么就没了。我想知道到底在什么情况下我的选举权会被剥夺,又是谁有权力剥夺我的选举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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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权是公民重要的政治权利,它意味着公民有权利选举国家代表机关代表与其他公职人员。一般情况下,每个成年的公民都拥有选举权。但在特定情形下,选举权会被依法剥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剥夺政治权利包括剥夺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第五十六条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第五十七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也就是说,只有人民法院有权依据法律规定,通过判决剥夺犯罪分子的选举权。除了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无权剥夺公民的选举权。如果公民认为自己的选举权被非法剥夺,可以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比如向选举委员会申诉,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还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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