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不再享有哪些权利?


被剥夺政治权利是一种附加刑,它意味着犯罪分子在一定期限内丧失某些重要的政治方面的权利。下面为您详细解释被剥夺政治权利后公民不再享有的权利。 首先是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举权是指公民选举国家代表机关代表与其他公职人员的权利;被选举权是指公民被选举为国家代表机关代表和其他公职人员的权利。简单来说,就是在各类选举活动中,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既不能去投票选举别人,也没有资格被他人选举担任相应职务。这一规定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四条,该条明确将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列为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之一。 其次是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言论自由是公民通过各种语言形式表达其思想和见解的自由;出版自由是公民可以通过公开发行的出版物,包括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自由地表达自己对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社会事务的见解和看法;集会自由是公民为着共同目的,临时聚集于露天公共场所或公共道路上,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自由;结社自由是公民为一定宗旨,依照法定程序组织或者参加具有持续性的社会团体的自由;游行自由是公民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场所列队行进,表达共同愿望的自由;示威自由是公民在露天公共场所或者公共道路上以集会、游行、静坐等方式,表达要求、抗议或者支持、声援等共同意愿的自由。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在被剥夺权利期间,不能行使这些自由权利,同样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 最后是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国家机关包括国家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不得在这些机关中担任任何职务。并且,也不得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这同样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旨在限制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在特定领域的影响力,维护国家机关和相关单位的正常运行和良好秩序。 总之,被剥夺政治权利对公民的权利行使有重大限制,这些限制是法律根据犯罪行为的性质和危害程度作出的规定,目的是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正常秩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