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人员不享有宪法规定的选举权?
我想了解下,在咱们国家的法律里,到底哪些人是不享有宪法规定的选举权的呢?我一直有点模糊这个概念,也不知道具体的判定标准,希望能得到清晰的解答。
展开


选举权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和政治生活的一项重要权利。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并非所有公民都享有选举权。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所以,年龄是一个重要的限制条件,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享有选举权。这是因为,从生理和心理的发展角度来看,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认知、判断和社会经验等方面还不够成熟,可能无法充分理解选举权的意义和责任。 其次,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也不享有选举权。剥夺政治权利是一种刑罚附加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剥夺政治权利包括剥夺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权利。被剥夺政治权利通常是针对那些实施了严重犯罪行为的人,法律通过这种方式限制他们参与政治活动,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此外,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精神病人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这并不是因为他们本身不具备选举权,而是由于精神状况导致其无法正常行使这一权利。综上所述,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以及经确认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精神病人,不享有宪法规定的选举权。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