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受理后其他法院还可以审理吗?
我公司申请破产已经被法院受理了,但是我发现还有其他法院在审理和我公司相关的案子。我就想问问,在破产受理之后,其他法院还能继续审理和破产公司有关的案件吗?这方面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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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其他法院对于与该破产案件相关的审理工作会受到一定限制。下面为你详细解释相关法律规定。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这意味着,一旦企业破产申请被某一法院受理,其他法院就不能再继续对涉及该债务人的新的民事诉讼进行审理。例如,甲公司被A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B法院若收到以甲公司为被告的民事诉讼,按照规定,该案件应移送至A法院审理。 其次,对于破产申请受理前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四十七条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也就是说,在破产受理后,正在进行的案件会先暂停,等管理人接手债务人财产后再接着审理。 总之,破产受理后,其他法院原则上不能再对涉及债务人的新案件进行审理,而已有的未审结案件会中止,后续根据情况继续进行。这一系列规定是为了确保破产程序的统一和有序进行,保护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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