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受理后执行程序会怎样处理?
我在涉及一个债务纠纷的案子,现在债务人申请破产已经被法院受理了。我之前申请了对债务人财产的执行,现在很迷茫,想知道这种情况下原本的执行程序还能不能继续进行?后续该怎么处理我的债权呢?希望能详细了解破产受理后执行程序方面的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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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受理后,执行程序通常会发生重大变化。首先,执行程序会被中止。这是为了保障全体债权人的公平受偿利益,避免个别债权人抢先执行而损害其他债权人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已开始但尚未执行完毕的执行程序,在破产受理后要立即停下。执行法院需解除对债务人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防止财产被不当处置。比如原本正在对债务人房产进行拍卖程序,一旦破产受理,拍卖就得停止。 对于已经取得执行财产的,应依法予以追回,纳入破产财产。这是为了让所有财产都在破产程序中统一公平分配。 执行债权人应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而不是依据原执行程序继续追讨债务。破产管理人会对所有申报的债权进行登记、审查和确认。之后,管理人会根据破产财产的情况制定分配方案,按照法定顺序进行清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了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先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然后依次是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等,再是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最后是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在破产程序终结后,未得到完全清偿的债权不再进行个别清偿。也就是说,一旦破产程序结束,不能再单独找债务人要剩余没还的钱了。总之,破产受理后执行程序的这些变化,核心目的就是实现公平清偿,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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