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受理后诉讼案件该如何处理?
我碰到个情况,我参与的一个诉讼案子,被告突然申请破产被受理了。我就很疑惑,这案子接下来要咋整啊?是直接就不审了,还是有其他的处理办法?我特别想了解在这种破产受理的情况下,诉讼案件具体的处理流程和方式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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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受理后,诉讼案件的处理通常遵循以下规则:首先,已开始但尚未审结的民事案件,原则上应中止审理。这是因为在破产程序里,相关诉讼的处理得依据破产程序的进展和结果,中止审理能避免出现相互冲突的裁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其次,对于基于债务人财产的诉讼,比如追收欠款、确认物权等,由破产管理人代表债务人进行诉讼。管理人的职责是依法维护债务人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再者,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要通过债权人会议等机制行使权利,对涉及自身利益的诉讼案件进行表决和决策。 另外,法院可根据破产程序的需要,指定专业的破产清算律师或专业机构参与诉讼案件的处理,以此保证诉讼公正、高效地进行。 法院会对已受理的诉讼案件进行梳理甄别。与破产程序紧密相关的诉讼案件,如破产债权确认之诉、取回权之诉等,会被纳入破产程序统一管理,其审理进程与破产程序推进相互协调。与破产程序关联度不大的诉讼案件,若审理对破产程序无实质性影响,法院可能暂停审理,待破产程序终结后恢复;若可能对破产财产分配等有重大影响,法院会审慎处理,在不影响破产程序的前提下解决纠纷。 相关概念: 破产管理人:是指破产案件中,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全面接管破产财产并负责对其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的专门机构或人员。 债权人会议:是由所有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以保障债权人共同利益为目的,为实现债权人的破产程序参与权,讨论决定有关破产事宜,表达债权人意志,协调债权人行为的破产议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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