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受理之后还能起诉吗?
我遇到个情况,有个公司破产了,我和这个公司有点纠纷,想知道在破产受理之后我还能不能起诉它。我就想弄清楚在这种情况下,我有没有起诉的权利,要是能起诉,有什么特殊要求或者限制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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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受理之后还是可以起诉的,但有一定的限制条件。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这就是说,起诉的法院是特定的,只能是受理该公司破产申请的法院 。 其次,在破产受理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这是因为要保障破产程序顺利进行,统一处理债务人的相关事务。等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才继续进行。 一般情况下,原则上不能对破产企业进行个别起诉。这是由于破产程序的目的是对债务人的全部财产进行公平清偿,保护全体债权人利益。要是允许随意个别起诉,可能会破坏破产程序的统一性和公正性,造成清偿秩序混乱。不过,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比如与破产程序相关的争议,像对管理人的行为有异议、对债权申报有不同意见等,可通过破产程序中的特定机制来解决。例如向破产管理人提出异议,由管理人审查处理;或者在破产程序中提出相关诉讼请求,由破产法庭审理 。 另外,如果有一些特殊的侵权行为或其他法律纠纷,与破产程序并无直接关联,且不影响破产程序进行,那么仍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但要注意考虑诉讼对破产程序的影响以及与破产管理人做好协调。 相关概念: 破产管理人:指的是在破产程序中,由法院指定的,负责管理债务人财产、执行破产事务等工作的个人或机构,像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都可能担任破产管理人。 破产程序:是为了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而启动的一系列法律程序,包括破产申请、受理、债权申报、财产清算分配等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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