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破产受理后如何处理?
我公司因经营不善向法院申请破产,现在法院已经受理了。我不太清楚接下来会经历哪些流程,法院会怎么处理这个破产案件呢?我想了解一下具体的步骤和可能出现的情况,好提前做好应对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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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会按照一系列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 首先,会指定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管理人就像是破产案件的“大管家”,负责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等工作。 接着,会通知已知债权人并公告。法院会在规定时间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这是为了让所有债权人都能知晓破产事宜,以便他们申报债权。依据该法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通知和公告应当载明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注意事项等重要信息。 然后,债权人要申报债权。债权人需要在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之后,会召开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是由所有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的,它对破产程序中的重大事项有决策权,比如通过重整计划、和解协议、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等。 最后,就是破产财产的变价和分配。管理人会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后执行。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后,按照法定顺序进行分配。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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