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破产受理后如何处理?
当企业申请破产并被法院受理后,会进入一系列法定的处理程序。首先是指定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管理人就像是破产程序中的“大管家”,由法院指定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管理人要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等。
然后是通知和公告债权人。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通知和公告的内容包括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注意事项等。债权人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债权,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接着进入债权申报和确认程序。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在这个过程中,管理人会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登记造册,并编制债权表。之后召开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表,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债权。
之后就是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变价。管理人负责管理债务人的财产,对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的一些不当行为,比如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等,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并追回财产。管理人 还会根据债务人财产的情况制定变价方案,将债务人的财产进行变价处理,以便用于清偿债务。
最后是破产财产的分配和终结程序。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法定顺序进行分配,首先是职工的工资、医疗、伤残补助等,然后是社会保险费用和所欠税款,最后是普通破产债权。当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后,管理人应当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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