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申请受理后的效力有哪些情形?
破产申请受理后,会产生多方面重要效力情形。
首先,对债务人的个别清偿行为予以禁止。简单来说,就是债务人不能再单独给某个债权人还钱了。这是为了保证所有债权人在破产程序里能公平受偿,防止债务人偏向某些债权人而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
其次,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比如之前法院对债务人财产进行了查封、扣押等措施,破产申请受理后就得解除,让这些财产能归入破产财产,用来给全体债权人分配。正在进行的执行程序也要停下,避免债务人财产流失或混乱。
再者,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程序应当中止。要是在破产申请受理前,有针对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仲裁案子在进行,这时就得暂时停下,等破产程序推进,防止出现相互矛盾的裁决或执行情况,保证破产程序顺利进行。
另外,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这能保证债务人的债务都集中到管理人手里,由管理人按破产程序统一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总之,这些效力情形都是为了保障破产程序公正、公平、有序进行,维护全 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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