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受理后执行是否必须停止?
我公司经营不善申请了破产,目前已经被法院受理了。但是之前有个债务纠纷的案子在执行阶段,我不太清楚现在执行程序会怎么处理,想知道破产受理后执行是不是必须停止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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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当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相关执行程序通常是必须停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这是为了保障全体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的公平受偿权。因为在破产程序中,需要对债务人的全部财产进行统一的清理和分配,如果个别执行程序继续进行,可能会导致部分债权人优先获得清偿,从而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比如,在某公司破产案件中,如果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仍允许个别债权人通过执行程序将该公司的某一项重要财产拿走用于清偿其债权,那么其他债权人可分配的财产就会减少。所以,执行程序的停止是为了让所有债权人能在一个公平的环境下,按照法定的清偿顺序和比例来获得债务清偿。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停止执行并不意味着执行程序的终结。在破产程序中,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后,对于已经中止的执行程序,如果符合法定条件,可能会继续进行或者根据破产程序的进展进行相应处理。例如,如果执行标的是债务人维持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需的财产,经债权人会议或者债权人委员会同意,管理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总之,破产受理后执行程序的停止是为了确保破产程序的公平、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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