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人员不享有宪法规定的选举权?
我想了解一下在咱们国家,按照法律规定,哪些人是不享有宪法赋予的选举权的呢?我对这方面法律不太懂,想弄清楚具体的情况,比如是因为年龄、犯罪还是其他什么原因,希望能有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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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权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和政治生活的一项重要权利。在我国,并不是所有公民都能享有选举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首先,年龄是一个重要的限制条件。必须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才可能享有选举权。这是因为,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生理和心理上相对成熟,能够对政治事务有一定的理解和判断能力,从而能够理性地行使选举权。例如,一个十五岁的未成年人,由于其心智尚未完全成熟,可能无法充分理解选举的意义和影响,所以不具备选举权。 其次,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享有选举权。剥夺政治权利是一种附加刑,通常适用于一些严重犯罪的犯罪分子。被剥夺政治权利意味着这些人在一定期限内丧失了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其中就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比如,某人因犯下严重的危害国家安全罪,被法院判处剥夺政治权利五年,那么在这五年内,他就不能行使选举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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