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是否可以制定地方法律?
我想知道在我国,政府有没有权力制定地方法律呢?不太清楚这里面的规定,是所有政府都能制定,还是部分政府可以呢?希望了解一下这方面准确的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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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需要明确“法律”和“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等概念的区别。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来制定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而政府在立法方面,主要涉及制定地方政府规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这些规章的制定是为了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以及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另外,地方性法规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所以,政府不能制定严格意义上的“法律”,但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地方政府规章。它们的制定权限和程序都受到法律的严格规范,以确保法治的统一和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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