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是由什么制定的?
我一直不太清楚我国的法律到底是由谁来制定的。有时候看到不同类型的法律,也搞不明白背后的制定主体。想知道在我国,到底哪些机构或者主体有权力制定法律,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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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不同类型的法律由不同的主体来制定。 首先是宪法,它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宪法的制定和修改权力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其他法律制定的基础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修改宪法、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等职权。 基本法律,像刑事、民事方面的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这些法律涉及到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的问题,对整个社会的秩序和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除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国家立法权,对一些具体领域的事项进行立法规范,以适应社会发展的多样化需求。 此外,国务院可以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以及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例如一些关于行政管理、经济调控等方面的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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