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安置房是否可以作为抵押?
我家有套安置房,现在急需要一笔资金,想考虑用它去抵押借钱。但不太清楚像这种安置房能不能拿去抵押,会不会有什么法律风险或者限制条件,所以想了解下具体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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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典中,安置房能否作为抵押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如果安置房有合法的产权,并且所有权和使用权没有争议,那么安置房所有人可以抵押房屋。相关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等财产可以抵押,符合条件的安置房属于建筑物范畴,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是可以抵押的。 其次,对于不同类型的安置房也有不同规定。一类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居民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被安置人获得这种配套商品房的,房屋产权属于个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权的5年之内不能上市交易,这一类的安置房只有在拿到房产证之后才可以进行抵押。 另一类是因房产开发等因素而动拆迁,动拆迁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安置或代为安置人购买的中低价位商品房,这类安置房通常是不可以进行抵押的。另外,如果安置房用地不是集体土地,抵押土地时,地上的房屋一并抵押,这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七条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同时抵押规则。 同时,还存在一些导致安置房抵押无效的情形,比如棚户区改造安置房资格转让因与身份密切相关,基于特定身份为基础的合同权利具有人身依附性,转让违法而无效;出卖人在安置房未确定前,享有的仅系某种特定性质安置房的请求权,而非房屋所有权,此时也不能抵押;不具有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买受人购买集体土地上的安置房,因违法而无效;买卖标的物表述不清,回迁安置房尚未定位,回迁指标无法更名,买卖合同标的物不确定,导致合同无效,这种情况下同样不能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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