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尚未取得的安置房能否进行转让?
我家的房子面临拆迁,现在有一套安置房还没拿到房产证。最近有人想购买这套安置房,我心里很纠结,不知道这种情况下能不能把房子转让出去,特别想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和可能存在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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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典中,尚未取得的安置房一般不能进行转让,不过具体情况需要分情况讨论。 从物权变动的角度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意味着,在未取得安置房的房产证,也就是未进行依法登记的情况下,从物权层面上讲,是无法完成房屋所有权的转移的。例如,没有房产证的安置房,即使双方签订了转让协议,也不能在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过户手续,受让方无法真正获得房屋的所有权。 然而,从合同效力的角度来说,签订转让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拆迁安置房的合同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虽然不能直接进行物权的转移,但双方可以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在满足一定条件(如取得房产证)后再办理过户手续。只是在未取得房产证期间,这种交易存在一定风险,比如卖方可能会反悔,或者房屋可能因为一些原因无法最终办理房产证等。 此外,还需要注意的是,即使取得了安置房的房产证,如果存在限售规定,也应当遵守限售规定进行转让。限售规定是为了维护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和公平,防止投机性购房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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