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居住权和抵押权该如何区分?
我最近在学习《民法典》,对居住权和抵押权的区分有些疑惑。感觉这两个概念容易混淆,想知道在实际生活场景里,比如房产相关事务中,它们到底有哪些明显不同呢?希望能从权利性质、设立方式等多方面深入了解下两者的区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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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和抵押权在《民法典》中有明确区分,下面从多个方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从权利性质来讲。居住权是一种用益物权,《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通俗来说,就是居住权人能在他人房子里住,满足自身居住需求,但没有处分房子和获取收益的权利,比如不能把房子卖了或者出租收租金。而抵押权属于担保物权,《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简单理解,就是为了保证债务能还上,把财产抵押给债权人,要是到期没还钱,债权人可以处理抵押财产来优先拿到钱。 其次,关于设立方式。居住权的设立要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并且要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这是典型的要式合同且登记生效主义。比如老人想给保姆设定居住权,就需要签订书面合同然后去办理登记。抵押权方面,设立抵押权须签订抵押合同,对于不动产物权采取登记生效主义,而动产物权一般采取登记对抗主义。像拿房子抵押就必须登记才生效,拿汽车抵押,不登记也生效,但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再者,从权利内容看。居住权人主要就是对房屋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而抵押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对抵押财产有依法拍卖、变卖或折价的权利,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最后,从权利目的来看。居住权主要是为了解决特定人群如老人、离婚无房一方等的居住问题,是保障居住需求的。而抵押权主要是为了担保债权人的债权能够实现,保障债务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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