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居住权以及居住权会因何消灭?
居住权是一种用益物权 ,《民法典》第366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简单来说,居住权就是让人在他人房子里有居住的权利。
居住权有几个特点。首先主体限于自然人,法人等组织不能享有居住权。其次,居住权以住宅为客体,这里的住宅包括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等多种类型。再者,居住权的权能主要是占有和使用,一般不能处分房屋,而且按照《民法典》369条规定,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不过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居住权的设立一般要遵循书面、登记、无偿原则。设立时必须是书面形式,可通过签署居住权合同或遗嘱的方式。同时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没办理登记居住权就没设立。虽然无偿是原则,但当事人也能另行约定有偿。
至于居住权的消灭,常见的情形如下:
第一,居住权期限届满。如果当初设立居住权时约定了具体期限,时间一到,居住权就没了。比如约定居住权期限是5年,5年到期后居住权就消灭。
第二,居住权人死亡。因为居住权具有一定人身属性,当居住权人去世,居住权通常也随之消灭。
第三,房屋灭失。如果设立居住权的房屋因为自然灾害、拆除等原因不存在了,居住权也就没有存在的基础而消灭。
第四,居住权人放弃权 利。居住权人主动明确表示放弃居住权,这种情况下居住权也会消灭。
第五,解除居住权合同。若通过合同设立居住权,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或者出现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居住权就会消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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