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居住权人能否出租房屋?
我最近了解到居住权这个概念,家里有套房子设了居住权,我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居住权人能不能把房子出租出去,会不会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具体是怎么判定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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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是用益物权的一种,通俗来讲,就是居住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设立居住权,可以依据遗嘱、遗赠或者按照合同约定。 一般情况下,居住权人不能出租房屋。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条规定,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也就是说,原则上居住权具有人身专属性,是为了保障特定人的居住需求而设立的,所以通常不能将设立居住权的住宅出租。 然而,如果在设立居住权时,当事人之间有特别的约定,明确居住权人可以出租房屋,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居住权人出租房屋就是合法的。例如,在签订居住权合同或者遗嘱、遗赠中明确写明居住权人有权出租房屋等相关内容。 总之,居住权人能否出租房屋,关键在于当事人之间是否有另行约定,若无约定,则不能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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