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是否可以强制设立居住权?
我最近遇到了房产相关的事儿,涉及到居住权的问题。我听说居住权一般是通过合同或者遗嘱等方式设立的,但不太清楚法院有没有权力强制设立居住权。我想具体了解下在什么情况下法院会或者不会强制设立居住权,这方面的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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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一般不可以强制设立居住权。居住权是用益物权的一种,是指对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占有、使用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或者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也就是说,居住权的设立通常基于当事人的自愿和明确的意思表示,法院不能随意强制设立,除非存在法定的特殊情形,比如为了保障特定弱势群体的基本居住需求且符合相关法律程序和条件等,但这种情况也是非常严格和特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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